个体户缴费比例下调
个体户缴费比例下调 由原来的22%调整为20% 养老保险改革将本市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原规定的本人在最低工资至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之间选择确定,调整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2%调整为20%。
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缓解缴费基数调整带来的压力,劳动保障局规定了调整缴费基数的五年过渡办法: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申请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仍有困难的,可逐步过渡到位。
2007年可选择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2008年可选择45%;2009年可选择50%;2010年可选择55%;2011年及以后可选择60%作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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