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月14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获悉,自治区确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用工参加养老保险办理的程序,补缴期限从1995年至2010年,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据介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为编外用工办理养老保险时,各单位首先要对2010年12月31日前聘用、现仍在岗的编制外劳动用工进行清查摸底,并提供聘用文书、工资表等相关资料,于10月14日前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审核后,确认职工与单位签订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及工作年限,并转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审核后的相关资料,为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已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因故中断缴费的编制外用工建立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宁夏1995-2010年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计算编制外用工与本单位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期间,需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期限最早至1995年1月,截至2010年12月31日。
财政部门将根据财政补贴情况表中计算的补缴金额,按规定确定补缴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核拨到编制外用工所在单位。编制外用工所在单位收到财政补贴后,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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