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12]31号)要求,结合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增长情况,我市于9月6日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2012]106号),决定对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工伤保险待遇自2012年8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33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31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9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27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生活护理费凡退出工作岗位、享受护理费的工伤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到每月12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到每月105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到每月860元。保险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广大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维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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