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近日决定调整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标准。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400元调整为440元,除政府补助外个人仍缴纳200元。8月8日,记者从长春市人社局获悉,近日,长春市人社局下发《关于调整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决定调整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标准。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400元调整为440元,除政府补助外个人仍缴纳200元。
2012年度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400元调整为440元,个人仍缴纳200元;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235元调整为275元,个人仍缴纳35元。
关注二补助标准2012年度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按每人不低于240元执行,比去年增加了40元,省级财政、民政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城市困难居民参保予以补助。中央、省、市和区(县)具体分担比例如下1.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其中的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由各级财政补助27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6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2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29元(县财政补助58元);其他低保人员,由各级财政补助4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6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5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96.5元(县财政补助193元)。2.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中成人个人缴费40元,由各级财政补助4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6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86.5元(县财政补助173元);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个人缴费15元,由各级财政补助2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6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2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21.5元(县财政补助43元)。保险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广大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维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