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长春市人社局了解到,为巩固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结合长春市实际,决定调整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标准。
3、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3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6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56.5元(县财政补助113元)。
4、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3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65元,市、区财政各补助21.5元,市总工会补助100元。
5、其他居民(含大中小学生、儿童)各级财政补助2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65元,市、区财政各补助21.5元(县财政补助43元)。保险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广大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维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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