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67号),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对于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2006]27号)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允许按缴费基数逐步过渡的办法进行缴费。
2007年可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8年可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9年可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0年可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仍按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执行。
《通知》使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更加灵活,对于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和基金征缴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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