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收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热点话题。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称,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扬州情况如何?记者进行了采访。新规工伤康复费等免个税工作中发生意外,单位给予的各种补助和保险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作出明确规定免征!记者了解到,通知中所提到免征个税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包括工伤职工按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按照规定,该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人士称,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在纳税人提出申请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扬州工伤保险待遇之前就免征扬州情况如何呢?昨天记者采访了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工伤保险待遇我们一直都没有征收。”市地税局税政二处税官邱志远介绍说,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分11个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的减除费用和税率,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工伤所产生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等放在任何一类都不大妥,之前也没有文件要求征收。除工伤保险外,记者了解到,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税。保险95500服务专线,提供365天×24小时报案、咨询、投诉、承保理赔信息查询和客户回访等服务,及时响应客户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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