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对享受工伤保险长期性待遇人员的待遇水平进行调整提高,最高增加200元。 据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于近日下发《关于调整贵州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经常性待遇的通知》,对享受工伤保险长期性待遇人员的待遇水平进行调整提高。
本次调整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和五至六级者中领取伤残津贴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享受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以及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人员。 本次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按一至六级分别增加200元、190元、180元、170元、160元和150元,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增加100元、80元和6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增加80元、其他亲属增加60元。
已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性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列入调整对象,新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计算,这是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的第四次对全省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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