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从何时开始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指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下同)、生育保险待遇?答:1.职工医保参保人成功缴费的,自申请办理参保手续之日起连续参保缴费满90天的,从第91天起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2.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社保年度)一次性缴费,缴费达账后,从该社保年度首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若社保年度内中途参保的,保险费按本年度剩余可参保月数一次性缴纳,参保人缴纳由个人负担的保险费,缴费达账后,从参保申报之日起第91天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3.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的,其职工从参保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退休人员享受职工医保应同时满足什么条件?答: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央、省直单位参保人员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1)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2)在本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含退休前已离开原中央、省直单位职工)。符合规定年限的,从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当月1日起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不足规定年限的,应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成功缴费的当月1日起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
三、一个社保年度内,参保人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转换,享受待遇有何规定?答:1.居民医保参保人转参职工医保的,且职工医保处于缴费达账状态的,按职工医保待遇核报。2.职工医保参保未过90天等待期,转而参加居民医保的,与居民医保合并连续计算等待期。职工医保参保人停保90天内转参居民医保的,从参保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居民医保参保人中途参保未过90天等待期,转而参加职工医保的,合并连续计算等待期。居民医保中从社保年度首月1日起享受待遇或免等待期的参保人,转而参加职工医保的,在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时,免等待期。3.一个社保年度内,参保人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转换参保的,享受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按我市大病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核定,不重复享受待遇。
四、参保人住院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是怎样的?答:参保人的住院待遇具体见下表:
五、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答:已参加了本市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参保人,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在一个社保年度内,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不足2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累计超过2万元(含)至5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累计超过5万元(含)至1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0%;累计超过1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六、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如何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及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不参加生育保险,已参加了职工医保的女性参保职工,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妊娠分娩的,享受一次性支付的生育医疗补贴: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及双胎以上妊娠分娩5,000元。
七、享受生育医疗待遇需要办理什么手续?答:参保职工应在妊娠16周(可提前到14周开始办理)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结算办法规定支付。参保职工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产前检查及一家分娩住院医疗机构就医,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分娩除外)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八、什么是生育津贴?答: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给用人单位。
九、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新亮点有哪些?答: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原来新农保的基础上增设了5个缴费档次,另外允许符合条件的参保人通过一次性补缴不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并对正常连续缴费并满15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建立了基础养老金加发激励机制,同时在全省范围内率先设置了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十、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的对象和标准具体如何?答:我市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2010年1月1日),已年满60周岁的居民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我市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且不满60周岁的居民应按期连续缴费,达到城乡居保退休年龄时,也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累计年限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一次性补缴的缴费标准按最高不超过960元/年。
十一、我市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有哪些政府补贴及缴费激励?答: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增加基础养老金补贴: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5年的,其在我市按期连续缴费的年限(含延缴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基础养老金;参保人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对超过15年的参保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以上加发部分均由政府财政负责补贴。
十二、新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有哪些突出亮点和新举措?答:主要突出亮点和新举措有:一是统一了制度,消除了城镇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缴费和待遇上的差异性;二是失业待遇水平整体提升,增加了求职补贴、生育保障、医疗保障等支付项目;三是在鼓励就业方面增加了各项补贴措施,以促进失业人员尽早就业;四是完善了程序,确保各类特殊情况下的待遇兑现。
十三、按照新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新增加了哪些补贴项目?答:1.失业人员可同时领取求职补贴,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2.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可享受免费的就业介绍和技能培训。4.失业人员在本省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5.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增设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
十四、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方面是否出台了新规,具体如何?答:根据新修订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不再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正在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人在2014年7月1日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年限,可视作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十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如何确定?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1至4年,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最长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计发,目前我市失业保险月标准为1048元。
十六、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1.参加过失业保险且满一年以上;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失业后办理失业登记;4、有求职意愿(有求职登记)。
十七、失业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吗?外来务工人员能否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答: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在广东省范围内已实现失业保险关系的无障碍转移;本省户籍的异地务工人员可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后,在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外省户籍异地务工人员不选择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
十八、失业保险金在什么情形下会被停止领取?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保险在线商城,让你的生活更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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