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民政厅制定出台《关于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通知》(赣民字[2008]68号),明确从2008年起,政府将在继续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将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含儿童村、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新增对象纳入资助范围。
据悉,资助6类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资金,将由政府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照当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缴费用的标准专项安排,其中,新农合提高筹资标准前的人均10元/年,按原渠道通过民政医疗救助资金开支;新农合提高筹资标准后的增量部分和2008年新增50万农村低保对象的参合费用,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城市低保对象、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现行政策规定由财政全额负担。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