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参保原则为自愿参加。2007年9月,我省首选青岛、威海、莱芜、淄博、东营、泰安等6个市为首批试点城市,按计划,2008年进一步扩大试点,2009年在全省全面推开。 省政府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70元,各市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此外,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我省确定的试点补助标准是:一般未成年和成年参保居民,各级政府每年按人均不低于40元和60元给予补助;对未成年参保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每年按人均不低于60元给予补助;对老年居民,每年按人均不低于100元给予补助;对成年参保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每年按人均不低于140元给予补助。
另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大病统筹为主,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在费用支付方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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