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监局严格执行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保监发【2009】91号),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上海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上海保监局严格执行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要求各公司在《标准》正式实施前做好四项工作:
一是系统梳理相关管理制度,对意外险业务流程进行改造,升级完善业务信息系统;
二是清理、回收和销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意外险单证,全面实现单证上机管理,实现单证系统与业务系统的无缝连接;
三是全面清理代理业务,组织开展对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条件进行验收,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终止合作关系;四是根据新《保险法》关于投保时提供保单条款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销售行为和单证管理。 2010年1月1日起,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意外险产品一律停止销售。同时,上海保监局将根据保监会的统一部署,对上海市场意外险业务执行《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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