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出台《江西省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及享受程序》,明确了职工一至十级工伤、工伤复发、因工死亡等将享受的有关待遇。工伤一至十级待遇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办理有关手续后享受以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养老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待遇如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如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或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向伤残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发生事故或下落不明的待遇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由用人单位从事故发生当月起发3个月的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职工亲属或其亲属委托的代理人持用人单位出具的职工因工外出证明,按规定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手续;生活困难的,还可办理预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0%的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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