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2012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会议上获悉,从9月1日起,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施工现场内所有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待遇支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市人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罗尚杰讲话市住建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黄金陵讲话市工伤保险处毛泽陆讲话会议现场 会上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并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为名称办理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手续。
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缴纳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按工程合同造价的20%核定人工费乘以1.6%的工伤保险费费率, 由施工企业在开工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行 动态实名制 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建筑施工企业统一以工程项目按属地原则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住房建设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遭受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待病情稳定后,转往协议医疗机构就诊;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支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对于工伤(亡)职工个人应享受的待遇,企业应在领取待遇后7个工作日内转交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并将待遇领取凭证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查;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经供养亲属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建设工程工伤保险参保期内发生事故,参保期满前已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尚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按上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标准,为受伤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保留工伤保险关系。
《通知》还指出,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属于国家及省市县(市区)重点工程,建筑施工企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在工程项目竣工后,可按常政办发〔2011〕31号及常劳社发〔2010〕4号规定,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领重点工程招用农民工工伤保险补贴;建筑施工企业应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与务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工资发放、岗位安排、上班考勤等相关纪录,按规定保留务工人员身份等个人资料,为参保登记、工伤认定、待遇给付及申领工伤保险补贴奠定良好基础;各级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指导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构在审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针对建筑行业用工的特殊性,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定期交流和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市工伤保险处毛泽陆在会上要求,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基本正常;要规范程序,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基础工作;要精心组织,努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市住建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黄金陵在会上指出,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与人社部门的工作配合,切实搞好工伤预防工作,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全面开展。
市人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罗尚杰强调,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根本要求,是加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是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现实要求。要严格执行政策,促进建筑工程依法参保,就是要执行参保政策,做到应保尽保;规范缴费管理,促进公正公平;履行法定义务,维护职工权益。规范运行管理,及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就是要学习宣传政策,领会精神实质;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主动衔接配合,建立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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