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有关人民团体:根据省财政厅浙财外金字[2004]47号文件精神,现将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4]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商业保险规范和清退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凡列入清退范围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主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按时完成清退、汇总上报工作。对不认真组织规范和清退工作,甚至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有关领导和财会人员的责任。二、对特岗人员的界定、具体的意外伤害险险种、以及购保资金的额度等,市级各机关、团体和直属单位根据要求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初审后报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审批。三、为切实保证各项清退政策的贯彻执行,市财政局、监察局将对各单位清退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进行及时跟踪、检查,并对清退结果进行必要的抽查。
购买保险可直接登陆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哦!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