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起,山东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建立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新规,2014年山东要全面完成整合工作,2015年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在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都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标志着外来就业、就学人员可以不受户籍限制,在流入地享受优质的医疗保险服务。
新医保条件下,2014年,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20元;2015年,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5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60元。具备条件的各市可以采取一档缴费方式;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多档缴费方式,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三档,并逐步向一档过渡,允许城乡居民自愿选择缴费档次,政府按统一标准对城乡居民进行补助。新的医保政策还将开展大病保险工作。不再增加个人缴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基础上,大病保险将再给予二次报销,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大病保险报销的范围也扩展到了居民所有花费的合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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