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市人社局组织市直310家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门诊分别签订承诺书,就不向参保人员刷卡销售生活品、保健品和医疗器械等内容,向社会及参保人员作出公开承诺。
为充分发挥城镇医疗保险作用,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自觉加强行业自律,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树立德州市医疗保险工作的良好形象,促进医疗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市人社局专门组织市直所有310家定点零售药店、门诊,于昨日举行服务承诺协议签订仪式,各定点单位分别向社会及参保人员签订了承诺书、与市社保中心医保处签订了《管理服务协议书》。
各定点单位作出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定点资格,直至承担法律责任,并欢迎各界监督。承诺的主要内容包括确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只能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不向参保人员刷卡销售生活品、保健品和医疗器械等物品;医保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分柜台摆放,并在明显位置摆放非医保药品不得刷卡的标识;不为持卡人兑换现金,不代非定点药店刷卡;药品明明码标价,一货一签,持卡消费与现金消费执行同一价格;严格执行因病施治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等等。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保健品经营许可的定点单位,可照章经营,但不得通过刷医保卡进行销售.零售药店应以药品销售为主业,医疗器械和保健品等不得摆放在药店的显要位置,且其销售场地与药品销售场地应明显分开,注明标识。零售药店除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品外,不得经营包括日用品、化妆品等在内的其他商品。
各医保定点单位与市人社局医保处达成协议,医保定点单位主动适应医保要求,调整药品供应结构,确保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供应充足,目录内处方药备药率不低于60%,目录内OTC药品备药率不低于90%;定点药店应保证营业时间,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或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在岗;定点门诊应保证营业时间至少有一名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师和护士值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购药的请求,若认为外配处方或剂量有疑义,定点单位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开具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外配处方应保留2年以上,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定点单位承担;对参保人员在其他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定点门诊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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