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池州市人社局获悉,池州市将调整2010年12月31日前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保障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本次待遇调整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2011年11月底前完成待遇调整工作。
据悉,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10元,二级伤残为200元,三级伤残为190元,四级伤残为180元,五级伤残为120元,六级伤残为100元。
生活护理费调整为2010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护理费待遇率。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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