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在本市范围内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三条男性不满50周岁和女性不满40周岁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职工在市内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转移审核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二)参保人员在市内流动就业后,由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劳动合同制职工转移审核表》等证明材料。
(三)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四)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在新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四条男性满50周岁和女性满40周岁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职工在市内流动前,在原参保地办理社会保险中断手续。
(二)参保人员在市内流动就业后,由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城镇合同制职工建立临时账户申请表》(以下简称《建立临时账户申请表》),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新就业地劳动合同、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建立临时账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建立临时账户。
(四)待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填写《基本养老保险临时账户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临时账户转移申请表》),并提供与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材料。
(五)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为其出具《缴费凭证》,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原参保地。
(六)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职工《参保凭证》等相关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合并账户,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退休手续。第五条参保职工在市内转移流动的,只转移社会保险关系,不转移社保基金。
第六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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