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市直单位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蚌政〔2012〕116号)文件精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制定了《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缓缴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蚌埠市财政局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二0一二年十一月五日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缓缴操作办法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蚌政〔2012〕116号)文件精神,现就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缓缴问题,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如下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每平方收取20元适用范围。工业用地,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部门、市属投资公司作为实施主体且以市投资为主的市政工程、水利、公路水路、保障性住房、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用地。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主体。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部门、市属投资公司作为实施主体且以市投资为主的上述工程项目,如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缓缴。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缓缴的操作程序。由有关区政府(管委会)、市直部门、市属投资公司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缓缴申请,并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缓缴审批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申请单位先缴纳应缴总额的20%并对余款出具缓缴时限承诺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同意该单位缓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审批表复印件,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审批意见,为申请缓缴的单位办理供地手续;同时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该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缓缴需提供的材料。1、政府(部门)与承建项目单位合作协议;2、应缴费用总额20%缴费票据复印件;3、政府(部门)缓缴承诺书(一式二份);4、市政府同意缓缴批复。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缓缴的时限。从签订缓缴时限承诺书之日起,一年(12个月)内缴清,否则,停止该单位其它征地项目的审批,同时,超过缓缴时限的宗地涉及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由区(单位)承担发放责任。影响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由承诺单位负责。六、符合每平方米收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20元的征地项目,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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