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实行市级统筹。制定出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从2011年1月1日起推行市级统筹,对各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待遇享受标准、个人最低缴费年限、医疗费自付比例和异地就医等五项主要政策实行全市统一。
二是实行政府补助政策。规定各县(市、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终结余少于本地上年度2个月支付水平的,由当地财政按不低于本地上年度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总额的1%补助统筹基金。
三是设立市级风险调剂金。调剂金每年按各地上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征缴收入的2%筹集,保障能力达到相当于全市2个月的支付水平。调剂金补助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财政对职工医保缺口资金补助的金额。
四是统一规范管理。全市统一组织编制职工医保基金预算;职工医保基金和调剂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业务经办流程,统一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并加快推进“一卡通”医保信息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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