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山西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全面启动实施,这标志着山西省覆盖各类人员的统一工伤保险制度全面建立,凡是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可享受工伤保险。 根据省劳动保障等部门的 ,除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外,其他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完全按照国务院 和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财政差额拨款、财政经费包干或有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将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为其全部在职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实施意见下发前已发生工伤并已确定伤残等级的,其原先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2006年1月1日以后至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发生工伤尚未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按新的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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