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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试新增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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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解读本条系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规定。 1、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期限,本条规定了三档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分别为12个月、18个月和24个月。这三档期限为最长期限,并非实际领取期限,实际期限根据失业人员的重新就业情况确定,可以少于或等于最长期限。 2、累计缴费期限累计计算缴费期限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促进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 3、再次失业情况下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职工失业后,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职工如果重新就业,则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重新开始缴纳失业保险费,重新计算缴费时间。这样,失业人员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可能会少于可以领取的最长期限,即会存在一个剩余期限。如果职工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可以根据重新计算的缴费时间来领取失业保险金。除此之外,如果再次失业人员还有前次失业期间剩余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则可根据本条规定,将再次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应当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合并后的期限最长也不能超过24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解读本条系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规定。 1、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原则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低于失业人员原来工资水平。 权利义务相统一。不同参保人员所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不同的,相应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也应有所差别。 2、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级政府确定目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大多采用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比来确定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数额。辽宁省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满 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 3、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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