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宝鸡市人社局了解到,宝鸡市又一次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从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这次调整的人员为2012年11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最低调整到1570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最低调整到1240元;调整后,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430元的,补足到430元;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员3种情况,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予以调整。?
?据了解,我市从2008年起,已经连续5年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这对保障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作用、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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