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工伤保险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按照国家有关行业划分标准,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的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的行业,各类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初次缴费费率根据行业划分,按照劳动保障部规定的基准费率标准执行,用人单位跨行业经营的,以经营最高风险所对应的行业费率确定。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1至3年浮动一次。
用人单位在一个年度内存在参保职工工亡、发生两起及以上劳动能力被鉴定为7至10级或一起及以上劳动能力被鉴定为1至6级工伤事故(含职业病)、工伤发生率高于统筹地区二、三类行业参保职工工伤发生率50%以上情形之一的,该单位下一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上浮一档,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三年内再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再上浮一档,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用人单位连续三年未发生工伤事故并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安全生产奖的,该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下浮一档,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三年内再次符合上述规定的,再次下浮一档,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实习编辑贾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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