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日前出台。
该意见要求,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含以承建工程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应当覆盖到所有工程项目。对只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如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将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意见要求,劳动部门和建设部门要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特点,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和缴费办法。对工程项目施工周期短、施工作业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可按工程项目合同价(含追加合同价款)的10%~20%为基数,工伤保险费率为0.8%~1.5%的月缴费标准,由企业按照施工进度或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费方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此外,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实名制建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报备制度,参保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发生变动时,应按月向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变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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