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川区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淄川区参保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76元、266元、256元、246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分别按217元、173.6元、130.2元的标准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配偶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以上工伤保险待遇,自2014年1月执行并补发1-6月,调整后及补发的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已于7月31日前发放至伤残人员及供养亲属人员银行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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