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黄某之养子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后半年之余因故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拒付赔款。二原告遂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调解此案,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二原告保险理赔款90000元。2013年9月6日,二原告为养子花100元购买了一份环球全国紧急救援保障卡,其中赠送某保险公司承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一份,死亡保险理赔额为100000元。2014年3月13日,被保险人上山砍柴不慎被藤条勒住导致身故。
事发后,二原告向某保险公司报了案并要求理赔,某保险公司也立即派员调查原因,但被告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生前半哑、智障,不属于合同条款所述的身体健康为由拒赔。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被保险人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的投保条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险公司仅提供了一份证人证言,证实被保险人身前有口吃现象。很明显,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不能得到法律支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属于被告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予以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保险公司同意支付二原告保险理赔款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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