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农活中暑死亡,亲属以意外事故死亡为由向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亲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2012年5月,陈明(化名)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一般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期限自2012年5月21日0时至2013年5月20日24时,陈明按约支付了保费150元。
2012年7月的一天中午,陈明在自家农田里干活,因天气太热中暑,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不幸身亡。事后,陈明家属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中暑非意外伤害”为由拒绝赔付。无奈之下,陈明的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付陈明亲属保险金5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日照中院审理后,终审维持原判。对于该案的判决,承办法官庭后解释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一种伤害,是身体遭受伤害的客观事件。导致中暑的原因虽然是体内的热量过度积蓄,但热量积蓄所导致的后果却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特点,并非人自身疾病因素导致,应当属于意外伤害。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赔付陈明亲属保险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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