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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让过了户,车主之前购买的保险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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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一位朋友从二手车市场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买车时,她还特意问了一下卖车的人,该车有没有保险,卖车人告诉她保险手续齐全,并把保险单正本和保费收据交给了我的朋友。谁

一位朋友从二手车市场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买车时,她还特意问了一下卖车的人,该车有没有保险,卖车人告诉她保险手续齐全,并把保险单正本和保费收据交给了我的朋友。谁知,没过两天,这位朋友开车外出,不幸将车撞到树上。当她拿着保险单到保险公司报案、索赔时,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告诉她,保险合同已经失效了,因此保险公司不能赔付。而我这位朋友看着还有大半年才到期的保险单,百思不得其解。 机动车险计算条款中规定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条款。其中一条规定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了: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2004年5月的一天,刘某雇佣的驾驶员孙某驾驶该车从厦门往泉州方向行驶时,与邱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邱某受伤、两轮摩托乘客李某死亡。 事故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邱某承担次要责任。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由刘某赔偿死者李某的家属人民币10万元,同时赔偿邱某经济损失32000元。刘某作出赔偿后,由于考虑到该车并未办理投保合同的变更,就由原车主陈某向该车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提出保险事故索赔。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陈某不是被保车辆的真实车主为由,拒绝支付赔偿费。为此,刘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保险赔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陈某与原告刘某发生保险车辆的转让,双方虽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机动车辆买卖过户手续,亦未告知被告该车辆转让事宜并办理相关的保险变更批改手续,但并不因此导致该车辆转让行为以及保险合同的无效。
被告保险公司出具的拒赔通知书及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都认定原告刘某是保险车辆的实际车主,陈某将拒赔通知书交付给原告刘某,应视为其将请求赔偿权利转移给原告,故该保险合同的赔偿请求权依法可由原告刘某行使。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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