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1月30日发布关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从1993年金融市场改革刚刚起步时即已提上议事日程,但由于金融市场发展的不配套,这一制度迟迟未能落地。目前,我国已经实现了外币存贷款利率和人民币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只剩下人民币存款利率还接受央行规定的框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在利率市场化成为现实之后,各家商业银行为了吸引储蓄客户,一个经常使用的手段便是提高利率,目前,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的大门已经打开,自负盈亏的民营银行也已付诸实践。而民营银行惟一能够使用的竞争手段便是利率上的“价格战”。但是,这种“价格战”虽然有利于增加储蓄客户的利息收入,却蕴含着一定的风险,假如银行为了吸储而大幅提高利率,而贷款利率又无法提高,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产生风险。一旦银行破产,储蓄客户的资金就很容易血本无归,而有了存款保险,储蓄客户的利益就能得到基本保证。
征求意见稿披露,我国即将实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就意味着一旦银行出现破产风险,存款保险机构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只有50万元,假如单个储户在这个银行存款不止50万元,超过部分就只能等待银行破产清偿后的结果了,运气不好的就只能看着存款“打水漂”。据说,50万元的保险上限,是目前我国人均GDP的11.9倍,已经远超国际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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