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约终止
解约终止就是因保险合同的解除而终止。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届满前,当事人依法使合同的效力终止的行为即为保险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和保险人都可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原则上讲,投保人随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行使解除权。不仅如此,投保人解除合同也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因解除是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消灭,因此,应当清结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解除前的义务。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需清结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涉及保险费的退还问题,对此《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不能任意解除保险合同,要行使解除权,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在法定的原因出现后,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这些法定原因有: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过失而未履行告知义务;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事故;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两年内未达成恢复合同效力的协议等。
人身保险合同还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约定而解除。如约定特定事件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还可以约定解除期限等。对于约定解除有权利与义务的清结问题,应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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