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1996年3月,冷某未婚,其母亲在中国保险公司某支公司为冷某投保5份“老来福终身寿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受益人栏目填写了法定人3字。次年冷某与张女士结婚,1997年生养一男孩。1998年6月,冷某因意外伤害身故。经调查核实,确认属保险责任,应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万元。但在领取保险金时,冷母与张女士围绕谁有权领取保险金发生争议。
原告张女士认为:丈夫死亡,配偶是“法定”受益人,应享有保险金分割权。被告冷母则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保费是自己交的,而且,投保时冷某并未结婚。因此,投保时冷某的“法定”受益人即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冷父、冷母。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变更保险受益人只有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书面通知保险人后方才有效,但直至冷某身故时,被保险人、投保人并未向保险公司出具变更通知。因而,冷某的“法定”受益人只能是其父母,不应包含张女士。
(二)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就是谁是“法定”受益人。《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并未直接以法律形式规定谁是受益人,但规定在未指定受益人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公司直接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本案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均没有在投保单受益人一栏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该保险单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法定人属于不确定受益人(事实上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无权指定受益人),因此不能作为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应支付的10万元保险金应属被保险人的个人遗产,应由双方当事人,即冷父、冷母、张女土以及被保险人的儿子均等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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