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对于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在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客观依据,人寿保险金额的确定没有人的生命和身体的实际价值作为客观依据。在实务中,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而确定的。约定该保险金额的依据,一方面是被保险人对人寿保险需要的程度,另一方面是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能力。对于人寿保险的需求程度可以采用“生命价值”理论或者“人身保险设计”的方法来进行粗略的测算,而交费能力则主要是通过投保人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来判断。
人寿保险是定额给付性保险,补偿原则及由其派生出来的比例分摊原则和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使得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件时,不能像财产保险那样根据事故发牛时财产损失的实际程度支付保险赔款并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人寿保险只能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不能有所增减。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