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主席令〔2015〕1号发布该办法。办方称,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非实名举报。
举报人在举报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名称)、证件号码和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属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举报,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方式。五名以上举报人拟采取面谈方式共同提出举报的,应当推选一至二名代表。
举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一)举报事项属于本单位的监管职责范围;(二)有明确的被举报人;(三)有保险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及相关的证据或者线索。
办方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实名举报人要求告知受理情况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书面方式告知。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开展对举报的调查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应当将调查结论答复实名举报人,但因案件调查需保密的除外。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