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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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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主席令〔2015〕1号发布该

《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主席令〔2015〕1号发布该办法。办方称,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非实名举报。
举报人在举报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名称)、证件号码和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属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举报,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方式。五名以上举报人拟采取面谈方式共同提出举报的,应当推选一至二名代表。
举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一)举报事项属于本单位的监管职责范围;(二)有明确的被举报人;(三)有保险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及相关的证据或者线索。
办方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实名举报人要求告知受理情况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书面方式告知。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开展对举报的调查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应当将调查结论答复实名举报人,但因案件调查需保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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