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保险(信保)业务新规,以取代2017年颁布的暂行办法。新规定义了融资性信保业务(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保单),并涵盖了消费金融及个人和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风险。
新规重点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收紧了对保险公司资本和运营的要求,在疫情导致全球经济低迷的情况下,这将有助于降低违约给保险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风险,具有正面信用影响。
主要监管修订
老办法: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50%。
新规: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老办法: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
新规:除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3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老办法:对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或人民币5亿元(以较小值为准)。
新规: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履约义务人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
老办法:保险公司不得承保某些类型的融资工具。
新规:保险公司不得承保某些信保业务,如底层履约义务人已发生变更的债权转让业务;非银行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和关联方的资金融入业务;提高信用风险管理体系要求,包括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对接央行征信系统等。
更高的偿付能力要求提高了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准入门槛,这确保拥有稳定资本状况的保险公司才能承保风险,也减少了价格竞争。自留责任余额上限的下调可防止保险公司面临高于资本水平的过度承保风险,并将限制单个借款人的融资性信保业务集中度风险。
但新规为符合政府促进普惠型小微企业融资的相关举措,放宽了相关自留责任余额要求。鼓励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业务规模可能会提高保险公司的资本侵蚀风险,原因是小微企业通常资本基础较弱,而且在当前消费者支出减少和经济活动转弱的环境下更易受到影响。
近年来,由于强劲的融资需求和服务对客户的便捷性,信保业务发展迅速。2019年末,信保业务保费收入为人民币844亿元,占国内财产保险总收入的6.5%;而2015年末约为人民币400亿元,占比为4.8%。但与其他财产保险产品相比,信保业务极易受到宏观经济状况的影响,在经济放缓的情况下赔付率会上升。根据银保监会数据,疫情引发的经济下行导致消费金融信用质量下滑,今年第一季度信保赔付金额增至人民币161亿元,较2019年第一季度同比增长50%。
由于信保保险产品在中国保险市场上相对较新,并且未经信用环境下行的充分检验,保险公司可能面临定价偏差和准备金风险。新规禁止保险公司承保某些信保业务,如底层履约义务人已发生变更的债权转让业务、非银行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等,这将有助于保险公司规避违约风险较高的产品。此外,增强风险管理系统的监管要求也将改善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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