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机构互联网业务合作关系 三、不同机构互联网业务产品和区域经营范围
补充:征求意见稿中几处影响未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关键问题尚未明确,过度期应遵循什么规则,新规则何时出台,是否配套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同步出台,都可能对未来业务经营带来进一步影响。
它们是:
第七条【经营条件】符合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的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的,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偿付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等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产品与区域】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落地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相关财产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
第六十五条【持牌经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是指互联网企业利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营网络平台代理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活动。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zlp银保监 赞 (0)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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