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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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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擅长的职业领域:产品企划,产品定价,国外市场研究,战略企划,代理人培训,再保险定价在我国当前的人身险市场中,重大疾病保险是最重要的保障型产品。因为它同时满足了多方主体的利益:对

擅长的职业领域:产品企划,产品定价,国外市场研究,战略企划,代理人培训,再保险定价


在我国当前的人身险市场中,重大疾病保险是最重要的保障型产品。因为它同时满足了多方主体的利益: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重疾险是为数不同的既能贡献规模保费,又能贡献内含价值的产品;对于消费者而言,重疾险确实触碰到了客户对于大病重病的痛点;对于销售渠道而言,重疾险较高的销售费用和极高的市场接受度让各种渠道对它趋之若鹜;归于监管而言,重疾险是落实健康中国、完善医疗保障体系、践行保险姓保的重要载体。


2020年,重疾险产品又迎来了一次新的变革:标准定义的第二次修订和行业重疾表的第二次修订,这个行业大事件对于重疾险的发展会带来深远的影响。值此之际,本文选取产品形态演进这一视角,回顾和分析重疾险产品在中国的发展进程,为未来的发展提供一些预判。


中国市场最早出现的重大疾病保险是由平安人寿开发,该产品命名为“平安重大疾病保险”,在1994年上市销售。该产品是一个额外给付的定期重疾险,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70岁,身故和重疾均给付保额,可保病种为七种重大疾病。这款产品没有对当时的中国保险市场造成太大的影响,主要是因为当时的市场还没有接受这种没有储蓄性质的“纯消费”保险(即使在今天,这种产品也没被中国市场广泛接受)。1999年之前,泰康、友邦、国寿也陆续进入重疾险市场。友邦推出了中国市场第一款返还型重疾险“守御神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至88岁,提供身故责任、提前给付重疾责任和满期保险金。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友邦守御神应该是当时可保病种最多的重疾险产品,共保障27种重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和人保寿险的前身)在1996年推出了市场上第一款终身重疾产品,该产品是中国最著名的重疾产品“康宁终身”的前身。它提供了3倍保额的身故保险金和2倍保额的重疾保险金,其中重疾保险金为身故保险金的提前给付。1999年,由中国人寿推出的康宁终身保险(99版)上市,借助中国人寿庞大的销售网络,该产品成为中国市场销量最大的重疾险产品。这个产品的成功也印证了一个保险产品的真理:在一个发展成熟度较低的市场,储蓄和保障往往是合并在一个产品里的,借助储蓄卖保障,借助保障促储蓄。此外,以我们现在的视角看这款产品应该有些奇怪,因为现在的监管规则不允许重疾产品提供超过重疾保险金的身故责任,但当时的产品监管体系尚不成熟,所以会出现这种看似奇怪的设计。


1999年,人寿推出了市场首款分红型的重疾险“太平盛世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该款产品保险期间为终身,身故赔付2倍保额,重疾责任仅提供到75岁、给付3倍保额。从分红方式上看,该产品为现金分红产品。之后,国寿、平安、太平等公司纷纷跟进分红型的重疾险产品。


这个阶段的重疾险产品开发和创新,聚焦在产品结构这个层面,而不是责任层面。重大疾病保险的概念刚刚引入中国市场,整个市场处于理念启发阶段,责任创新不仅无法触动客户感知,反而会增加产品复杂性。相比而言,产品结构的设计更加重要。这里的产品结构是指保险期间、交费期间、保额、不同责任之间的搭配关系。上文提到,储蓄和保障的捆绑和混合是保险市场初级阶段的特点,产品结构决定了这种混合对于客户理解这个金融产品是不是友好、有感官上的吸引力。比如,“有病治病、无病养老”这个经典的重疾险销售话术,就是来源于有满期返还责任的重疾产品,它能用简单的话术迅速捕获客户的关注。


2000年,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对于产品的分类做了初步的规范。在监管体系中,产品的分类至关重要,因为它决定了一个特定类别的保险产品能够提供什么样的保险责任。这个办法将人身保险分类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引申一下,此时的分类中把年金保险并入了人寿保险,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同期的监管规定中看不到年金保险这个分类,因为它算作人寿保险);其中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另外,它规定疾病保险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可包含死亡责任。这个文件对于重疾险产品的影响是:至少像上文提及的友邦守御神这种将满期生存保险金和重疾保险金设计到一个产品中的产品不再合规,因此如果保险公司希望提供生存金返还责任,必须将重疾险开发成两全保险的附加险产品。2012年,《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被《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取代。



2003年,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对分红型产品的产品类型做了限制,仅允许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设计为分红型产品,也就意味着健康险包括重疾险是不得设计为分红型的。这主要是考虑到当时的中国市场积累的重疾发生率经验太少,如果分红结果低于预期,再加上可能产生的误导销售,则会侵害消费者利益。这个文件的影响就导致了重疾险更加经常的被开发为附加险,因为如果保险公司还希望重疾险有分红特性的话,必须开发成:分红型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附加一个提前给付重疾险,这种结构也能从客户的观感上被视为一个“分红型重疾”,只不过重疾责任的部分不参与分红的运作,这也是这种产品和香港重疾险的本质差异(香港重疾险基本为分红型的重疾险)。



2006年,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对于重疾险的责任设计做了更加规范的约定: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这是一种清晰、灵活的分类和监管方法:所有重疾险都按照健康险监管,和寿险隔离开;但允许重疾险有寿险责任,但是寿险责任不能太高以致于改变它的风险实质。相比而言,美国通常把寿险加提前给付型重疾的产品整体按照寿险产品分类和监管,但是为这种健康险提前给付责任设置了很多限制。受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影响,像康宁终身这种身故保额超过重疾保额的产品就需要调整:“康宁终身保险”更名为“康宁重大疾病保险”,身故保额和重疾保额设置为相同比例。



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对于重大疾病的可保病种做了统一的约束和规范。在标准定义之前,各家公司对于病种的选择、病种的定义都是自行规定,很多定义照搬国外条款,没有考虑国内临床实践,造成了很多市场乱象。2005年,一篇神文《在中国千万不要买保险》在互联网各大论坛流传并持续发酵,极大破坏了重疾险在民众中的形象。2007年《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要求重大疾病保险必须包括六大核心病种,同时为高发的二十五种重疾制定了行业标准的定义,极大规范了重疾险病种的设计。这个规范也引发了行业内大规模的重疾险停售和改造(比如,康宁终身改造为了2007版),当然,每逢政策变化,保险公司都会借势研发新的产品线,比如新华人寿开发了“健康福星增额重大疾病保险”这个明星产品线,也可能是市场首款保额固定递增型的重大疾病保险。


2001年中国加入WTO,很多外资保险股东在2000年前后进入中国市场,多家中外合资寿险公司成立,他们为中国重疾险产品的创新注入了新的活力。



2000年,金盛人寿(工银安盛人寿的前身)推出了盛世佳人保险计划,由一款分红型两全保险和附加女性疾病保险组成。其中附加女性疾病保险除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提供了两个轻症责任:原位癌和系统性红斑狼疮,这两个轻症可各自给付一次,给付金额20%,这款产品应该是笔者能找到的最早提供轻症责任、最早提供轻症多次给付责任的重疾险产品。



2000年,还是金盛人寿,推出了市场最早的少儿重疾险:盛世骄子彩虹保险计划。该计划由一款20年期的分红型两全保险和一款提前给付重疾构成,主险提供身故保险金及五次生存保险金(在特定保单年度或特定年龄,被包装成教育金),附加险提供15种重大疾病保障和以I型糖尿病、川崎病等为代表的5种少儿特定疾病保障,少儿特定疾病的保额为50%,独立于重大疾病保额。这款产品基本奠定了少儿重疾险的设计思路:定期、有生存金返还、基础重疾外有少儿特定的重疾保障,这种思路一直延续到现在,只不过储蓄的成分越来越轻。



2003年,太平人寿推出了安益长期健康保险,里面也有轻症责任的雏形:提供了一个10%保额的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津贴。



2006年,光大永明人寿推出了康顺无忧重疾保障计划,是由一款保险期间至70岁的两全主险和提前给付重疾附加险组合而成,其中重疾附加险提供了癌症二次给付保险金,首次确诊三年后再次确诊即给付20%的保额,这是中国市场第一款提供单病种(癌症)多次给付的产品。



2006年,中英人寿推出了吉祥如意重疾计划,由两全主险和附加提前给付重疾组合而成,该产品在基础重疾责任的基础上提供了男女性特定疾病的额外给付。这种针对特定重疾额外给付的设计是今天的重疾险非常偏好的一种设计,因为它能通过对特定重疾的包装增强客户的感知度。



轻症责任不断完善和扩充,最早能找到的提供系统化轻症责任的2007年人寿推出的万全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结构已经和如今的重疾产品接近(当前的重疾险中轻症是额外给付,当时是提前给付)。保险期间终身,身故和重疾均给付保额,轻症提前给付保额的30%,8种轻症每种可给付一次(理论上最多给付三次),还提供一个特定重大手术的提前给付保险金,即如果被保险人10天后要做类似冠状动脉搭桥手术这种重疾中的手术,则提前预支保额的50%,术后再给付50%。这个产品结构成为当时主流的重疾险设计架构之一。



2008年, 合众人寿推出了市场上首款分组多次给付重疾:附加至尊安康重大疾病保险,该产品是至尊安康终身寿险(分红型)的附加险。该产品将重大疾病分成三组:癌症和器官损伤组、神经系统疾病组、心血管疾病组,每组可给付一次。



主险是分红型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附加险是提前给付重疾险,是当时一类主流的产品结构。这种产品结构下,储蓄成分较重,产品的销售理念和话术以“有病治病,无病存钱”为核心。从现在的视角看,这类产品出现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在保险理念处于启蒙阶段的市场中,储蓄和保障需要互相成就:客户对于投资和储蓄的理念是天然存在的,因此捆绑一个储蓄属性强的保险产品更有助于重疾险的推广;反过来,储蓄和投资工具在市场上也不止保险一种,为了和其他金融产品竞争,需要保障这种特有排他属性来增加竞争力;



为什么是捆绑分红型产品,而不是投连万能?当时处于一个“分红险独大”的市场环境中,主要原因是投连险或者万能险这种账户式设计的保险产品,在会计准则中不被确认为保费收入,此外分红险的收益不像万能险和投连险那样透明,越是“黑箱子”,销售端的发挥空间就越大;



重疾捆绑一个储蓄强的产品销售,可以最大限度确保可观的保费收入,因为客户资源是稀缺的,每卖一单就要确保较高的件均保费规模,这才有助于保险公司业绩的达成、有助于代理人收入的实现。



第二类主流的产品结构,是单独的终身重疾主险,但是有身故责任,身故和重疾均给付保额,有轻症责任,且轻症责任越来越流行。这种产品的实质是一个终身寿险捆绑了一个提前给付重疾险。这种产品相比于结构一,更加注重保障属性(但储蓄属性依然较重)。随着市场对于重疾产品认知度和接受度的提高,储蓄成分一定会越来越轻,后来保监会的费率改革政策直接把这类产品助推成了当前的最主流形态。但在当年的市场环境下,虽然当年各家公司都开发了这种结构的产品,但是真正把它当做主力产品去销售的公司相对较少,最具代表性的是国寿。笔者推测是因为国寿进入重疾市场较早,且一直在销售这类产品,整个公司和整个销售队伍对于这类产品的驾驭能力较强。



从责任创新的角度:轻症责任(用一个更具有设计性的名词叫分层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责任、单病种(癌症)多次给付责任、分组多次给付责任,等等都出现了。这和外资股东进入中国市场,将很多海外的现金产品设计思路引入中国是分不开的。另外,重疾险的参与者急剧增加,出现了市场竞争格局,当产品结构达成一种市场默契(大家都觉得这种结构最优)的时候,责任的创新就是互相比拼的领域了。但是,整个市场都在享受保险行业蓬勃发展的红利,因此各家公司尤其是主流险企对于责任的创新依然没有太大诉求。无论是供给端、销售端、还是客户端,还依然无法驾驭很复杂的责任设计,教育成本很高。因此这就是为什么这些创新性责任没有在行业内大范围流行的原因。从整个市场的角度看,责任的演进一定是渐进式的,而不是突变式的,比如轻症责任是创新责任中最先流行的一个,当轻症责任成为市场标配的时候,才是下一个创新责任流行的开始。


2013年8月1日,原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拉开了人身保险费改的序幕,该通知放开了对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的管制,将重疾险产品的预定利率由2.5%提升到了3.5%。费改政策极大降低了重疾险产品的定价水平,重疾险的主流设计范式也收到费改政策的影响而发生变化:分红型人寿产品附加提前给付重疾产品的这种结构逐渐消失,普通型终身寿险附加提前给付重疾产品(或者是提供身故责任的终身重疾险)变成了中国市场绝对主流的重疾险结构。这种变化的实质是重疾产品储蓄成分的比重降低,保障成分比重上升,是重疾险产品发展的必然趋势。2013年8月下旬,中英人寿上市了行业第一款费改重疾险“康佑一生长期疾病保险”,在责任设计上这款产品效仿了友邦的“All in One”,将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重大疾病、轻症、长期护理、男女性特定重疾共七个责任打包在一个终身重疾产品中,其中全残、疾病终末期、重疾、长期护理均为身故责任的提前给付责任(共用一个保额),轻症和男女性特定重疾为额外给付责任。


费改政策后,监管用一系列的政策引导行业向“保险姓保”的方向发展,尤其是资产驱动负债、中短存保险产品得到抑制后,重疾险在各家险企中的保费比重越来越高,重疾险市场的竞争程度达到一个新的高度,激发了重疾险产品的迭代和创新热潮。总结起来,这些责任创新点包括:多次给付、分层给付、保额回复、失能和护理化、特定疾病额外给付。其实,这些创新责任均能在重疾险的发源地南非市场找到原型,只不过碍于中国市场发展阶段相对初期,并没有集中出现,而是渐进式的出现。



轻症多次给付责任是多次给付中最为流行的,其流行最主要的原因是它出现较早,教育市场的时间较长。2000年的时候市场上就出现了轻症责任的原型,2007年的时候轻症责任基本定型和系统化,而且这些产品的轻症责任均设计为:每种轻症可给付一次。这种多次给付之所以可行,是因为当时的轻症数量极少(2-8种),这些轻症之间确实没有明显的相关性,且轻症责任均为身故/重疾责任的提前给付,轻症责任赔付的次数多,后面的重疾和身故责任就赔付的少甚至没有。随着轻症责任的普及,轻症多次给付也随之普及,并固化为当前重疾险产品的主流结构和标准配置。2014年,华夏人寿开发了常青树的初代产品“ 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4)”,这款产品开创了这样一种责任结构:身故保险金+提前给付重疾保险金+额外多次给付轻症保险金,随着常青树的流行,这种结构逐渐成为中国市场重疾险产品的“标配结构”。后来随着轻症病种数量的上升,轻症之间的相关性和重合度极大上升,轻症多次给付责任的风险提高,因此出现了一种被称为“隐形分组条款”或“互斥条款”的设计,即若被保险人赔付了轻症A,则轻症B(和轻症A高度相关的疾病)也同时失效。这种互斥条款支持着轻症多次给付能够在50+病种数量的前提下依然以较低的成本存在。




癌症多次给付责任也同样是非常流行的责任设计。上文中提及,癌症多次给付的雏形早在2006年就已经出现,而且癌症多次给付带给客户的感知度要比轻症多次给付更高,但普及度不如轻症多次给付的最主要原因是价格太高。现代癌症的治疗理念是将癌症当作慢性病去看待,癌后生存率随着治疗技术的革新而提高,因此癌症后持续生存持续接受治疗的现象是很普遍的,多次给付的概率和成本自然就很高。控制成本的方式有两种:降低保额或提高给付门槛。2006年光大永明的“康顺无忧”就是提供了很低的癌症多次给付保额,仅为20%的首次保额;香港市场的重疾险则是提高多次给付的门槛,将癌症多次给付条件限定为新发、复发和转移(去掉了持续带癌,即如果被保险人始终没有被确诊为临床缓解,则无法得到二次给付)。这两种方式都存在较大问题:降低保额的方式会降低客户对于这个责任的关注;去掉持续带癌不符合中国大陆的癌症临床诊疗实践(医生出于审慎角度不敢对于癌症的治愈或者临床缓解妄加判断,以免引起医患纠纷)。因此,我们的癌症多次给付会在香港产品的基础上加入持续带癌,但出于成本考虑这个责任通常会作为可选附加险的方式提供给客户。费改后市场首款提供癌症多次给付的产品是新华人寿在2016年推出的“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这款产品的开发背景是:在广东、深圳、北京等地,香港保险在高端客户中盛行,大陆保险公司受到较大冲击,为了和香港重疾险竞争,新华人寿效仿了当时主流的香港重疾险的形态开发了多倍保,在部分机构销售。此产品打破了当年若干重疾险的记录:预定利率最高的重疾险(4%,经中国保监会审批通过);重疾给付次数最多(七次);重疾数量最多(120种)。2017年,平安人寿升级了少儿平安福,将癌症多次给付作为可选附加险提供。


除了癌症外,心梗和中风同样是复发风险高、客户关注度高的疾病。2017年,中再寿险联合中国人寿开发了市场首款针对心梗和中风多次给付的重疾险产品“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该产品将癌症、心梗、中风分到同一组,且该组可给付两次保险金。这种设计将癌症多次给付拓展到了三核心重疾多次给付,或者说将心梗、中风多次给付融合进了癌症多次给付,极大降低了产品结构的复杂性。同年,长城人寿推出了“吉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同样加入了心梗和中风的多次给付责任。




这是多次给付里流行度最低的设计,主要原因是它的客户感知度较低,且会增加产品结构的难度。但随着其他多次给付设计的普及,我们预计重疾分组多次给付未来一到两年会更加流行,尤其在大型险企的主力产品中。之所以重疾多次给付要分组,是因为市场上的重疾数量已经高达100种以上,这里面充斥着大量的高度重叠的疾病,如果多次给付无分组限制,则很容易造成“一炮多响”(比如脑中风后遗症会同时触发瘫痪)的结果。2016年,中意人寿推出了市场首款不分组多次给付的重疾产品“悦享安康”,之后有中英、长城、长生等公司等跟进。但我们认为行业还没有充分理解不分组多次给付的风险,这个风险当前也没有充分暴露,最主要的原因产品经营时间短,首次重疾理赔较少,且消费者对这类产品没有深刻理解。消费者不知道理赔后还可以二次理赔,或者不知道什么情况下才能二次理赔,主要源于对于重疾病种的不了解。比如,某被保险人罹患了脑癌(可按照恶性肿瘤理赔),后通过开颅手术治疗(可按照开颅手术理赔),之后脑癌复发压迫神经系统导致瘫痪(可按照瘫痪理赔),如果该客户对重疾病种理解深刻,则可拿到三倍保额的理赔,但我们的客户大部分目前不具备这种专业能力,这是不分组多次给付重疾能够经营的前提。


基于以上讨论,引发了我们的思考:“为什么互斥条款可以在轻症多次给付中出现并被市场接受(平安、友邦、华夏等公司的重疾产品均有互斥条款),却不能应用到重疾多次给付责任中?”在2019年和2020年中再寿险与华夏人寿合作开发了市场首款带互斥条款的不分组多次给付重疾产品“华夏福加倍版”和“华夏福加倍2.0版”,这种设计能否普及和推广,有待市场检验。




分层给付的极致状态是南非或者英国的某些重疾险产品,这些产品能够把一种疾病的严重程度分为4-5层级,越严重的层级给付越高的保险金。比如癌症,按照原位癌、I期、II期、III期、VI期分别给付20、40、60、80、100%的保额。为什么南非会出现这种设计,因为当地监管对于医疗险的经营有较严格的资质管控,且经营医疗险仅能赚取手续费,不能赚取承保利润,在这种监管环境下重疾产品形态“医疗化”,即重疾险的给付次数增加,给付频度增加,保险金给付伴随疾病发展的全进程,保险公司用这种产品和医疗险进行竞争。但这种纯粹而极致的设计是不适合我们市场的,主要原因在于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匀,能力参差不齐,大部分医院的诊断技术不足以支持这种细密的严重程度的分级。所谓“中症责任”是在轻症和重疾中间增加了一个层级。市场首款提供中症责任的产品是2016年招商信诺在银保渠道推出的“珍爱一生B款”,由于销售渠道的限制,该产品没有形成很大的市场影响力。后来2018年,大童保险联合光大永明开发了一款少儿重疾险“童佳保”,这款产品将中症责任的曝光度提高,之后被多款产品跟随借鉴。考虑到理赔实操的难度,中症责任中的疾病大部分是将原属于轻症的病种和定义直接放入中症,或者是将一些重疾定义放宽某个限制条件,极少有对于同一疾病按照轻、中、重度进行划分的情形。我们预估中症责任会在即将到来的新重疾定义时代更加普及和流行。




所谓前症是指严重程度比轻症还轻的疾病。前症责任至少可以追溯到2007年,中国人寿推出了一款名为“肿瘤预防疾病保险”的产品,除了恶性肿瘤保险金外,还提供良性肿瘤保险金(10%),良性肿瘤包括肝血管瘤、肝细胞腺瘤、胆囊息肉、肾腺瘤四种。2018年大童保险经纪与百年人寿共同推出了“童佳倍(尊享版)”,这是市场首款提供前症责任的重疾产品,前症责任保障的范围主要以特定的癌前病变为主;2019年和泰人寿推出了“超级玛丽2020”,市场首款提供良性肿瘤手术切除保险金;2020年泰康人寿推出“乐享健康(2020)”,是目前大型险企中引入良性肿瘤手术切除保险金的唯一一款产品。我们不建议重疾险中加入这种以良性肿瘤、结节、增生等切除为给付条件的责任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这不符合重疾险的本质功能,重疾险保障的是重疾后的收入损失,这种前症的治疗费用低廉(尤其是社保后)、对工作无影响,一旦当这种容易使被保险人超额得利的责任出现的时候,会收到“羊毛党”“黑色产业链”的关注。在既往业务经验中,轻症中的轻微脑中风和轻度手足口病,在个别公司或者个别地区已形成系统性风险;第二,中国市场的核保效果较差,阳性告知率不高,我们没有联网的就医记录,无法判断健康告知的真伪,而良性病变对健康影响小,容易择期手术(投保前发现疾病,观察期后手术);第三,有些前症发病率极高,比如肺部结节(流行率1%以上),比如乳腺纤维瘤(流行率10%),而且像甲状腺癌一样,这些疾病的检出率会随着体检的普及和检测技术的革新而提高(比如低剂量CT会极大提高肺结节的流行率);第四,责任设计和医学实践背离,为了控制风险和成本,前症责任中的肺结节要求开胸手术,但实务中肺结节的治疗方式以胸腔镜手术为主。这种背离不会受到“健康险管理规定”的支持,也容易产生理赔纠纷。



保额回复责任最早出现在南非市场,南非市场的重疾险均是身故责任附加提前给付重疾责任,因此重疾给付后身故责任会降低甚至终止,为了让被保险人依然能够获得身故责任保障,保险公司给被保险人一个权力:让被保险人以健康体的成本购买身故保额,身故保额回复到原有水平。除了身故责任外,保额回复还可针对重疾责任,给与重疾理赔后的被保险人一个权力:购买一个重疾保额。这种设计还有一种变化,就是把这个选择权固化为一个责任,责任回复的成本在投保时交纳(而不是在确诊重疾之后)。所以,所有的重疾多次给付设计均是保额回复的一种体现形式。2015年,友邦人寿将其主力产品“全佑一生七合一”(aka All in One)升级为“全佑倍至”,其中加入了“特别关爱金”这一责任,如被保险人在确诊重疾一年后身故,则给付50%的保额,这是市场首款提供身故保额回复的重疾产品。保额回复除了以重疾为触发条件外,还可设计成以轻症为触发条件。由于香港市场重疾险中的轻症责任多以提前给付为主,因此后来出现一种创新责任是,若被保险人确诊轻症,身故或重疾保额被提前给付,等待期后身故或重疾保额可以恢复到原有水平。2017年底,平安推出了平安福2018,其中轻症责任设计借鉴了香港市场的这种思路,每次轻症后身故和重疾的保额增长20%,至多增长三次。然而,大陆市场重疾险的轻症责任均是额外给付,这种保额回复异化为保额增长,其存在的意义和客户感知,值得反思。



百万医疗险流行后,重疾险的医疗费用补偿功能被挤占,重疾险的功能和定位需要被重新思考。重疾里有很多疾病虽然并不会导致高昂的医疗费用支出,但是会导致被保险人进入失能或者长期护理状态,进而导致收入损失和护理风险。我们认为,现阶段重疾险在收入损失补偿和护理支持方面的作用应该被突出,这才是重疾险的本质功能。重疾险的失能或者护理化应该是重疾未来进化的方向,最终重疾险会完全被独立的医疗保险、失能保险和护理保险所取代。我们的思路是借助重疾险去推广失能或者护理理念,让失能和护理责任强化重疾险的功能和定位,达到互相促进的作用。2018年,中再寿险研发了护理型重疾责任,并在新华人寿的健康无忧D款、人寿的金福人生等重疾产品中落地,针对典型的老年疾病(以严重阿尔兹海默病、脑中风后遗症为代表的护理型疾病)额外提供100%的保额给付。



这个责任是最早流行的重疾创新责任,甚至比轻症的流行时间还早,常见的形式是“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男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等。我们认为这种设计的合理性支持有所欠缺,唯一能够解释的一个原因是通过对于“少儿特定”“男女性特定”这些名词的强化来提高客户的关注度。如果要对某类疾病设置更高的保额,要么是这类疾病有高于其他疾病的治疗成本,要么是这类疾病会带来严重的收入损失后果。诸如:少儿特定疾病中的“严重手足口病”、女性特定疾病中的“乳腺癌”,发病率高,治疗费用低于其他重疾,却针对这些疾病给付额外的保额,这种设计是矛盾的,至少在保障效率上不是最优的。



重疾险在费改后进入了百家争鸣的时代。产品结构上,重疾险基本固化为:身故责任+提前给付重疾责任+额外多次给付轻症责任+X(创新责任)。责任创新上,时间和空间是责任延展的两个维度:时间维度上体现为重疾前的各种责任,如中症、轻症、前症,重疾后的各种责任,如多次给付、保额回复等;空间维度上体现为对于特定疾病的额外给付,特定疾病的选择应该是为了提升产品保障效率的,或者为了强化重疾险功能定位的。


从更宏观和长远的发展趋势来看,重疾险最初是以储蓄成分很重的形式出现(比如捆绑两全险、捆绑分红型寿险),之后储蓄成分会初步弱化,直至完全消失。同时随着医疗险的普及和流行,重疾险本身会被医疗险取代,届时失能和护理保险也会流行,以满足被保险人的收入损失补偿或者养老的需求。


2020-2021年中国重疾险市场将进入新定义时代,我们预判,重疾险产品的形态演进可能会表现出现新的特点:



第一,从产品结构看,由于甲状腺癌的剔除,重大疾病在20-50岁的发生率会有较大幅度降低,这会导致定期重疾险的价格突破原有瓶颈。我们预计在互联网渠道定期重疾险会更加流行,主打极简、高杠杆的卖点;在代理人渠道重疾险结构会发生小调整:在终身重疾基础上加入更多的额外责任,进一步提升保障效率和责任丰富度。



第二,从产品风险特征上看,甲状腺癌移入轻症,轻症责任风险提高,尤其是将轻症保险金和轻症豁免保费责任合并考虑的话,如果被保险人罹患甲状腺癌,不仅能得到轻症保险金30%保额的给付,还能豁免后期保费(对于一个有身故责任的终身重疾来说,保费合计约等于保额的60%),之后随着年龄进展被保险人很可能罹患其他重疾甚至身故(给付100%保额),因此如果有轻症保费豁免责任的存在,甲状腺癌的风险暴露可能并不比老定义时代小。我们预计,行业围绕轻症责任的设计和创新会更加审慎。


下期内容将为您带来“2019-2020年度健康险产品研究报告”系列之“专题五|日本健康险2019-2020发展趋势及借鉴”,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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