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晓某骑二轮摩托去上班,途中摔倒身故;因现场无目击证人,交警出具事故证明说无法查明事故原因而无法确定责任归属;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了。
于是,死者妻子将人社局告上法庭。
然后看一下判决,包括初审、终审和再审裁判文书。
归纳一下主要判决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黎晓某是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归于依职权作出行政确认的樟树人社局,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推定黎晓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等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因此,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工伤保险不赔,但是雇主责任险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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