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值保险又称"定价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的对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如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全部损失时,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应当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而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是部分损失,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双方确定的保险价值的乘积,即为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在实际操作中,定值保险合同教多适用于海上保险、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船舶保险及一些以不易确定价值的艺术品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以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定值保险的存在主要是由于某些财产保险标的的价值难以确定,如古董、古玩、字画、艺术品等。一直青花瓷的古碗被一个不懂得鉴赏的老妇人拿来喂猫,不小心给弄碎了,对于老妇人来说一直普通的瓷碗就能补偿,而对于一个收藏爱好者来说,这只碗价值连城。若事先约定好固定的价值就能够解决到底赔偿多少钱才能补偿投保人的损失问题。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由于运输货物的市场价格在起运地、中途和目的地都不相同。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实际利益,避免赔款时由于市场差额而带来的纠纷,习惯上就采用定值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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