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变更
无形资产旧准则第15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即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法。无形资产与固定资产相比有很多相似之处,两者都是长期资产,两者内含经济利益的释放形式都是多种多样。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该根据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供选择的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无形资产在企业经济活动中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从理论上讲,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也应比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即也要反映企业消耗无形资产内含经济利益的方式。因此,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应结合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有选择地采用。
摊销原则
会计方法的选择应遵循三个原则:⑴真实性原则;⑵可比性原则;⑶重要性原则。
摊销改进
无形资产新准则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很显然,新准则把直线摊销法作为一种不得已才使用的方法。如果某项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前期多,后期少,则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应采用前多后少加速摊销法;如果某项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前期少,后期多,则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应采用前少后多加速摊销法;如果某项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多少与工作量有关,应采用平均工作量摊销法,如公路经营权应采用车流量摊销法。如果不能确定或很难确定某项无形资产在不同会计期间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多少,才采用平均年限摊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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