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监局近期发布《上海市农业保险大灾(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称结合当地农业实际进行了农业保险大灾(巨灾)的有效探索。但是对于全国而言,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上海探索农业巨灾保险分散之路
在《办法》出台之前,上海保监局对近十年的农业保险赔付情况进行了分析和测算,发现当农业保险赔付率超过90%时,保险公司将面临亏损,而在90%之内的,保险公司能够健康、持续的经营。因此,农业保险赔付率达到90%是保险公司盈亏的平和点。基于此,将90%的赔付率作为大灾风险分界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此外,经测算发现,种植险险种历史最高赔付率为148%,基于谨慎性原则,将150%的赔付率设为巨灾风险分界点。
经过上述调查测算后,上海市农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和上海保监局联合发布《农业保险大灾(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农险赔付率超过90%为大灾,超过150%为巨灾。在公历年度内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赔付率在90%以下的损失部分,由农业保险机构自行承担;赔付率在90%-150%的损失部分,由农业保险机构通过购买相关再保险的方式分散风险;赔付率超过150%以上的损失部分,由农业保险机构使用对应区间的再保险赔款摊回部分和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承担;如仍不能弥补其损失,差额部分由市、区县财政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安排解决。
农业保险公司的运营要看老天的脸色,一旦遇到大灾将面临严重问题。2013年,因受特大台风“菲特”影响,太平洋产险在浙江、温州、宁波及无锡的灾后估损金额近5000万元。2012年,受台风影响,安信农险赔付额达历史最高,为5.07亿元,净利润大幅下降157.43%,公司由盈转亏。上海市发布的《办法》,能够有效减轻保险公司面对巨灾的财务压力,在保险公司和农业保险机构之间达到了一个平衡点,对于我国巨灾保险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地方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目前,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风险分散途径较为单一,这也是许多保险公司无力承担农业巨灾保险的重要原因之一。此次出台《办法》是依照“先行先试”的思路,如果成功,将对下一步国家层面的农业巨灾保险提供有效借鉴。
为什么农业巨灾机制难以建立
事实上,农业巨灾保险机制难以真正建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资金归集困难。我国消费者的保险意识总体较弱。农业巨灾必然受到台风、地震等因素的影响,在许多人眼里都属于小概率事件,即使发生,大多也是抱着“已经家破人亡了赔再多钱又有什么意义”的绝望心态。这样的心理直接导致了消费者的绕行。依照保险运营的大数法则原理,低投保率造成了农业巨灾保险资金的归集障碍,制约了巨灾保险的发展。
第二,偿付能力问题。一般来说,农业巨灾最大的特点是造成的损失十分巨大。如上文提到的“菲特”台风带来的农业巨灾,直接导致太平洋产险灾后估损金额近5000万元。这样的数字对于任何一个保险公司来说都是无力承担的。在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中,并没有针对巨灾的特殊准备金或总准备金,所以依靠保险公司赔偿灾难损失是不可能的。纵观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市场并不发达,激烈的保险竞争更是导致国内财险价格偏低。这些都给国际再保险公司介入国内保险市场增加了难度。
第三,管理服务问题。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只公布过两次巨灾保险的相关规定。2000年1月,保监会下发通知,对于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在风险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允许扩展地震保险责任。2001年10月,保监会下发《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进一步放宽了承保限制,并在承保方式、分保安排、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除此之外,并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整个抗灾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在我国,灾难的救治往往依靠的是民众捐款、政府拨款这样彼此之间没有联系,各自成营的解决方式,这样的解决方式实际上也降低了管理服务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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