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无证驾驶?无证驾驶再出险后车险公司是不是索赔呢?说白了无证驾驶,依照新的《路面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及有关的法律法规,驾车不带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是一种比较严重的交通出行违纪行为,驾驶时未随身带驾驶证即归属于“无资格安全驾驶的情况”,即“无证驾驶”。
无证驾驶出险 车险公司是不是索赔(实例)
2013年2月9日,宜州市安马乡的韦正功安全驾驶桂MD2889号轿车由宜州市庆远镇市区向下维村方位行车,于20时50分行到庆远镇城北桥底下时与横穿道路的路人覃宝军产生撞击,覃宝军被送至河池市第一中心医院救治12天后抢救无效身亡,共付款医疗费用38083.56元(在其中韦正功垫款医疗费用26083元)。
3月10日,宜州市派出所公安交警中队做出交通出行事故认定书,韦正功未获得机动车辆驾驶证驶车上路面行车及机动车辆在路面上行车不可车辆超速,韦正功应担负此安全事故的关键义务。覃宝军横穿大马路时未确认安全性后根据路面,覃宝军应担负此安全事故的主次义务。
另查清,肇事者车子桂MD2889号系韦志国全部,原买车人覃亮有于2012年11月将此车卖给韦志国。韦正功与韦志国系同学关系,2013年2月9日,韦正功没经车子任何人韦志国的容许私自安全驾驶桂MD2889号轿车产生此案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者车子原买车人已在华泰财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省子公司投过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义务强制险,保险条款额度为122000元(在其中身亡伤残赔偿额度11000零元、医疗费赔付额度10000元、资产损害赔偿额度2000元),保险期为2012年7月24日至2013年7月23日。
人民法院剖析:
无证驾驶车子导致别人身亡,车险公司觉得这归属于交强险条例要求的免除责任情况,车险公司不可担负承担责任。12月1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对这一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义务纠纷案件开展判决,否认了车险公司的认为,对无证驾驶的违反规定情况下造成 第三人人身伤害的仍旧赔偿。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调要求,只需并不是受害者有意生产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遭到危害的,车险公司解决其危害在保险条款范畴内给予赔付。但为了更好地处罚驾驶员违纪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车险公司在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义务交强险义务额度范畴内垫款救治花费,并有权利向致害人不浅追索:(一)驾驶员未获得安全驾驶资质或是喝醉的;(二)被商业保险机动车辆失窃抢期内肇事者的;(三)受益人有意生产制造路面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述所列情况之一,产生路面道路交通事故的,导致受害者的经济损失,车险公司不担负承担责任。”此案中,尽管被商业保险机动车辆申请办理了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义务强制险,但驾驶员无证驾驶违背了《中华共和国路面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要求,致人危害,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车险公司具有垫款赔付后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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