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报名参加生育保险后,交纳基础医疗保险费的期限(含视作缴费年限)视作交纳生育保险费的期限。灵活就业人员做到法律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时,停止交纳生育保险费的時间按基础医疗保险的要求实行。近日,南京市人社厅要求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的新政策出台,实际见以下內容: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新政策出台:
灵活就业人员不会再报名参加员工生育保险,报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依照要求享有生育的医疗费工资待遇。
2015年1月1日前已报名参加员工生育保险,且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内再次以灵活就业人员真实身份报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2015年11月1日前仍参考有关要求享有生育保险工资待遇。在其中,产生的合乎生育保险付款范畴的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成分补贴,依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资待遇规范享有;生育补贴以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计发。所需资产从生育保险股票基金中税前列支。2015年11月1日起统一按省要求实行。
依照省厅相关要求,报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产生的符合要求的生育的医疗费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股票基金付款范畴。灵活就业人员在生育期内,因孕期检查、住院治疗孕妇分娩或是因生育而造成的小产、引产手术,及其孕妇分娩住院治疗期内医治生育造成的病发症、并发症的,所产生的合乎员工生育保险付款范畴的医疗费,依照员工生育保险的工资待遇规范,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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