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保险法》的要求,以身亡为计付标准的商业保险,必须被保险人愿意并认同保险费用,不然无效合同。此外,即便是不包含身亡确保的商业保险,在商业保险上面被评定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沒有保险价值,除非是被保险人自己愿意,不然合同书也是失效的。
非家属帮买商业保险是不是索赔?(实例)
2013年10月,王某悄悄为女朋友贺某在某保险公司选购了一份意外事故商业保险,保险费用为十万元,特定自身为收益人。2014年8月,贺某悲剧溺水身亡。王某做为收益人向该保险公司明确提出索赔申请,该保险公司历经调研,获知投保时贺某对商业保险一事并不知道,因此授权委托该派出所干了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投保单中的签字并不是贺某自己签属。后保险公司以王某为贺某投保未征求贺某愿意,王某对贺某不具备保险价值,商业保险无效合同为由拒保。
王某与贺某是情侣关联,她们中间是不是具备可保证权益、保险合同是不是合理?对于此事,保险业研究会有关责任人表明,依据保险法,人身险的投保范畴包含自己及家庭主要成员、直系亲属,关键就是指与自身有一定婚姻生活或亲属关系的家属,换句话说自身对合乎所述法定程序的家庭主要成员和直系亲属具备保险价值,能够为这些人投保人身险。除这些人之外,会为其投保的,务必征求被保险人愿意才对其具备保险价值。王某与贺某中间并不具备合法婚姻关联,因而,王某在未征求贺某愿意的状况下,王某对贺某不具备保险价值。也因这般,王某和保险公司中间的合同书是失效的。
权威专家叫法:
保险业研究会有关责任人表明,一般来说,在不属于条文义务;归属于条文以外义务;有意生产制造保险事故,妄图骗领保障金的个人行为;谎报被保人身心健康等状况下,顾客非常容易遭到保险公司拒保。顾客选购商业保险前务必先掌握清晰合同书,防止产生“商业保险易买理赔难”的状况。
说白了不属于条文义务,即每一份商业保险都是有特殊的保险条款,仅有在保险合同承诺义务范畴内产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担负赔付或计付保障金的义务。而归属于条文以外义务,保险公司并不负责任。如被保险人投保了分红险后病症住院治疗申请办理索赔,但因该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中没有基本医疗保险,当然无法得到赔偿;或是保险事故归属于责任免除条文中已确立注明不赔偿的新项目,如2年内自尽等。
“针对有意生产制造保险事故,妄图骗领保障金的个人行为,比如徇私舞弊,投保人虚报商业保险事故责任,夸大其词安全事故损害水平等,保险公司查明客观事实后是能够拒保的。”该责任人还表明,顾客在投保时沒有确立告之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一些健康情况与经济发展状况,保险公司也是可拒保的,由于这种状况一般对保险公司做出是不是愿意保险投保或以哪种方法保险投保的决策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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