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公司针对汽车养护期内的表述是以从车子开入修理场直至给出,都算作维修、养护期内。即“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性维修养护场地修理、养护期内产生安全事故导致损害,保险公司未予赔付”条文中,但“修理、养护期内”是不是包含汽车被置放在养护管理中心的全部期内?还有待于商议。
汽车养护期内被损坏 车险公司是不是索赔(实例)
两年前,海南三亚市万华路一家汽车维修养护管理中心发生火灾事故,将在店内维护保养的新款奔驰、凌志雷克萨斯等车子损坏。因商业保险赔付商议不了,奔驰车主陈先生将车险公司告到人民法院规定损失赔偿。2015年1月13日,三亚市魏都区法院做出最终判决,车险公司赔付陈先生72余万元。
此案异议的聚焦点取决于,涉案人员车子在维修养护管理中心维护保养期内被火灾事故损坏,是不是归属于保险条款。
在一审案件审理全过程中,商业保险合同文本的一个时间概念引起了车险公司与买车人陈先生的不一样讲解。即“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性维修养护场地修理、养护期内产生安全事故导致损害,保险公司未予赔付”条文中,“修理、养护期内”是不是包含汽车被置放在养护管理中心的全部期内?陈先生觉得,车子仅有已经开展修理、养护之时,车险公司才可以免除责任。但车险公司觉得,涉案人员车子从进到到离去维修养护管理中心都归属于修理、养护期内,产生安全事故,车险公司都应免除责任。
人民法院剖析:
对于此事,人民法院觉得,所述条文归属于车险公司出示的格式条款,如彼此对该条文产生异议,依据保险法的要求,应做出有益于陈先生的表述。因而,仅有修理、养护工作人员在对涉案人员车子开展修理、养护等实际操作时产生车子损伤的安全事故,才归属于车险公司免去承担责任的情况。陈先生购买保险的车子损伤,系此车停车于维修养护管理中心时,因维修养护管理中心出现意外火灾事故造成 ,而不是处在已经修理、养护情况而致。依据彼此保险条款的承诺,火灾事故归属于保险公司的赔付范畴,故陈先生购买保险的车子损伤,车险公司应担负承担责任。由此,一审民事判决车险公司负责任。车险公司不服气该裁定明确提出上告。
二审案件审理期内,陈先生与车险公司的异议集中化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期内,商业保险机动车辆在受益人或其容许的合理合法驾驶员应用全过程中,因下述缘故导致商业保险机动车辆的所有损害或一部分损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承诺承担赔付:火灾事故、发生爆炸……”的条文中“应用全过程中”的了解上。车险公司觉得,涉案人员奔驰s在停车情况中被走红损坏,并不是在应用全过程中遭到毁坏,不属于保险条款范畴,车险公司不可担负承担责任。就停车情况是不是归属于“应用全过程中”的难题,三亚市魏都区法院觉得,车险公司此类表述是将安全驾驶情况与应用全过程的定义相混在一起,不符对该条文的一般了解,人民法院未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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