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以其低碳环保、环境保护等优势备受顾客的钟爱,在中国大多数城市的交通部门,对四轮电动车、老人代步车都拥有包容心态,一方面是因为当地政府适用四轮电动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是我国缺乏领域有关规范。那麼,未车辆上牌的电瓶车保险理赔后,保险公司是不是给与索赔呢?
实例回望:
年近七旬的戴先生在2014年新买来一辆赛驰牌电动轿车,但是想不到车辆开过不上大半年就出了安全事故,戴先生在过十字路口时闯红灯违章,与骑电动三轮车的李某相碰,导致李某车子毁坏,人也受过伤。交警队出示的事故责任划分书本上评定,戴先生那时候是驾驶别的机动车辆,负安全事故所有义务。过后李某被送往医院门诊住院,彼此达到协商,由戴先生赔付李某诊疗、误工费等多种花费总共10000汪义。
戴先生说自身为人正直一向很慎重,刚买来车辆就要保险公司投过强险,商业保险到2015年2月才期满,戴先生觉得保险公司理当为此次安全事故买单。殊不知当戴先生带上各种各样单据赶到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告之他驾驶的是电动轿车,并不是机动车辆,保险公司未予索赔。无可奈何下,戴先生一纸起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阐述,戴先生仍未在选购商业保险时告之此车没法上车牌,都没有相对交管部门认同的驾驶证,因而保险公司不理应担负保险条款。而戴先生告知审判长,在选购电动轿车后,他就准备去公安部门上车牌,可是公安部门说他的车辆不用领到车辆行驶证。戴先生另外提供了自身购买保险的强险保单,在其中注明:厂牌型号规格为赛驰GD-05,排气量为0,输出功率为8kW,另外代办车船使用税110元。“即然保险公司办了我的商业保险,就理应帮我索赔。”戴先生说。
人民法院剖析:
宜兴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从交管部门出示的事故认定书看来,早已将戴先生驾驶的电动轿车评定为机动车辆,且保险公司在明知道为电动轿车的状况下仍为戴先生申请办理强险的购买保险事项,故戴先生与保险公司中间的机动车保险合同书关联合理合法合理,彼此应按约执行分别的责任。
针对戴先生驾驶的电动轿车,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仍未明文规定此车必须领取车牌、申请办理车辆行驶证,也未明文规定必须哪种驾驶资质来驾驶这种车子,且戴先生具备摩托驾驶资质,因此 不理应评定戴先生未获得驾驶资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强险范畴内赔付戴先生电动轿车导致的第三者损害总共6715元。
友情提示:
1.据统计,现阶段销售市场上的四轮电动车,没法在全国各地任一城市成功车辆上牌。
2.有一些城市尽管制订了一些地区现行政策,容许四轮电动车上牌,可是它是必须驾驶证的。也是在适用四轮电动车的发展趋势,但事实上会提升公司产品成本和终端用户的应用成本费,造成 四轮电动车价钱有一定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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