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局将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等有关现行政策做出了调节,明文规定了缴纳社保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规范和本年度最大支付额度。缴纳社保人到指定药业组织产生的住院治疗、医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基础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依照要求支付后,本人压力的下述花费列入大病医疗保险资产支付范畴。
2015年青岛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新政策
缴纳社保人到指定药业组织产生的住院治疗、医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基础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依照要求支付后,本人压力的下述花费列入大病医疗保险资产支付范畴:
1、合乎综合支付范畴、超过基础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大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2、合乎综合支付范畴、本人依照起付规范和自傲占比压力的医疗费用;
3、乙类药品、诊疗服务、诊疗公共服务设施列入综合支付范畴前本人依照自傲占比压力的医疗费用。
缴纳社保人本人压力的、合乎之上要求范畴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保险资产依照下列规范支付:
1、合乎之上第一项医疗费用,居民社会发展医疗保险缴纳社保人,一档交费的成年人居民、青少年儿童和学生支付占比为80%,二档交费的成年人居民支付占比为70%。一个本年度内最大支付四十万元。
2、合乎之上第二、3项医疗费用,在一个本年度内总计超出大病医疗保险起付规范之上的一部分(大病医疗保险起付规范为20000元),一档交费的成年人居民、青少年儿童和学生支付占比为60%;二档交费的成年人居民支付占比为50%。在其中,尿毒症透析医治、肝脏移植抗排异反应医治缴纳社保人的大病医疗保险起付规范为3000元,超过起付规范之上的一部分,一档交费的成年人居民、青少年儿童和学生支付占比为70%;二档交费的成年人居民支付占比为60%。一个本年度内最大支付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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