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险针对被保险人的身心健康规定较为高,在得病的状况下,顾客通常没法购买保险健康险。那麼针对家族有癌病史的顾客而言,她们还能够购买保险吗?有此类情况的顾客,在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一定要属实告之自身家庭主要成员的健康情况,且确立告之家族有哪些遗传疾病。若有要求,车险公司会分配常规体检,只需常规体检根据,就可以选购商业保险了。
实例回望:
55岁,身心健康,无重疾,但家族有癌病史,还能够购买保险吗?选哪些商业保险较为合适?
权威专家回应:
1、55岁,这一年纪假如选购长期性的商业险交费都是会较为高一些。提议选购一年短期内险。
2、有家族癌病史,提议选购有重疾保障 能够掌握下安全的三合一业务流程。
权威专家回应:
有关肿瘤医药学上都还没确立下结论是不是有基因遗传预兆,因此 您无须太过担忧,生活规律,维持好的心态就可以了!
从保险专业视角让你提议,55岁一般购买保险重大疾病险都是会常规体检,再加上有家族病历,很可能许多车险公司都是会拒保的。但太平洋人寿有一款“青发健康”专业对于55--75岁中老年的肿瘤重大疾病保险,不用常规体检,一年只需一两千块钱。如今数最多只有申请办理四份。您能够考虑到下列。
商品强烈推荐:
人保健康康健无忧本人抗癌重大疾病保险
花费:¥80元/年 (十年交)
基本保额:十万
保障期内:十年
保障內容:
保障项 | 保险金额 | 表明 |
癌病保障金 | 保险费用元×(1+5%*保险单本年度) | 自保险合同起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之后,受益人第一次产生合同规定承诺的癌病,本企业依照“保单上注明的保险费用×(1+5%×保险单历经整本年度)”计付癌病保障金,另外本合同效力停止。 自保险合同起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受益人第一次产生合同规定承诺的癌病,本企业按被保险人已为该受益人缴纳的保险费用额度(不包含贷款利息)计付癌病保障金,另外本合同效力停止。 |
身故保险金 | 保险费用 | 自保险合同起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事故缘故,或自保险合同起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之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其他缘故,受益人死亡,本企业依照保险费用计付身故保险金,另外本合同效力停止。 自保险合同起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诱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其他缘故,受益人死亡,本企业按被保险人已为该受益人缴纳的保险费用额度(不包含贷款利息)计付身故保险金,另外本合同效力停止。 |
健康管理咨询热线服务 | 每一个工作中日的9:00~17:00,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能够拨通企业顾客服务热线电话,对于与身心健康相关的难题和就医、就诊具体指导等层面的难题开展资询,但该项服务项目实属商务咨询及提议特性,并不组成诊疗确诊及诊疗建议。 | |
身心健康短信业务 | 本企业将根据短信业务服务平台,为受益人出示身心健康短信业务。 | |
身心健康通讯技术 | 本企业将每一年为受益人出示四期以健康教育知识宣传策划普及化和防止文化教育为主导的《健康通讯》。 癌病第二诊治建议服务项目 受益人第一次产生合同规定承诺的癌病时,本企业为受益人出示1 次癌病第二诊治建议服务项目。此项服务项目由有关行业的医生专家对于病症的确诊和治疗方案得出相对的提议,供受益人参照。但本企业对癌病第二诊治建议及受益人依据癌病第二诊治建议所开展的医疗行为不负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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