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近日对当地一级至四级工伤工作人员伤残津贴及不可以自理工伤工作人员的生活陪护费规范开展了调节。上海全新工伤商业保险赔偿为:致残一级49十元/月、致残二级4630元/月、致残三级436零元/月、致残四级4090元/月;生活彻底不可以自理2730元/月,生活绝大多数不可以自理2180元/月,生活一部分不可以自理1640元/月。
一、上海一至四级工伤工作人员伤残津贴规范:
2014年12月31日前产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工作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现阶段享有的规范基本上调节,在其中致残一级增加38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5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3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10元/月。
调节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水平为:致残一级49十元/月、致残二级4630元/月、致残三级436零元/月、致残四级4090元/月。
二、上海生活不可以自理工伤工作人员活陪护费规范:
2014年12月31日前产生工伤且经确定生活不可以自理工伤工作人员的生活陪护费在现阶段享有的规范基本上调节,在其中生活彻底不可以自理增加210元/月,生活绝大多数不可以自理增加170元/月,生活一部分不可以自理增加130元/月。
调节后的生活陪护费规范为:生活彻底不可以自理2730元/月,生活绝大多数不可以自理2180元/月,生活一部分不可以自理1640元/月。
三、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按月领到养老保险金办理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工作人员,依照本通告第一条要求增加的伤残津贴小于其2015年养老保险金增加额的,按养老保险金增加额计发。
四、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内产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工作人员,按《实施办法》要求计发的伤残津贴小于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最低水平的,按最少标准计发。
五、由工伤保险基金依照《实施办法》要求付款伤残津贴和生活陪护费的工伤工作人员,其按本通告要求调节后增加的花费由工伤保险基金付款。现阶段仍由用人公司依照《实施办法》要求付款伤残津贴和生活陪护费的工伤工作人员,其按本通告要求调节后增加的花费由用人公司付款。
全国各地工伤赔偿规范:
山东省 福建省 陕西省 江苏省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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